关于辽阳地区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08年4月15日 14时21分
各有关单位:
根据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、省造价管理总站(辽建注〔 2008 〕 20号)“关于开展2008 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”,现将我市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初始注册人员:
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,取得造价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,均可提出初始申请。自资格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,须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。
二、续期注册人员:
凡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前,注册有效期已满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,应按照《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在原聘用单位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。
三、上报材料及时间要求:
初始注册人员将书面申报材料于 2008 年 5 月 10 日前上报市造价处,并同时进行网上申报( www.ccost.com )。逾期不予受理。
续期注册人员将书面申报材料于 2008 年 10月 25 日前上报市造价处,并同时进行网上申报( www.ccost.com )。逾期不予受理。
四、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辽建注〔2008〕20 号文件规定。
附:关于开展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
联系电话:0419-3133307
辽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
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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